为推动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健康快速发展,泉州市于今年6月出台《关于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预计2年财政共补贴3000万元。记者从市港口局了解到,该政策具体实施细则近日已印发,港航企业要注意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形式和时间,申报条件以及相应监督管理等事项。
发放对象—企业须在泉投资建设、注册登记或为泉州港服务
按照意见和细则,该项财政奖励(补贴)资金对象覆盖集装箱码头企业、船货代企业、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陆地港等港航企业,必须符合的首要条件是在泉投资建设、注册登记或为泉州港服务。
其中,投资建设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是指在泉州市辖区内投资建设集装箱码头泊位、集装箱堆场、购置集装箱桥吊设施的港口企业。集装箱码头企业和船货代企业,是指在泉州市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航运企业,指在泉州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运输企业(含泉州籍以外企业)。此外,集装箱班轮公司、一程船运公司、陆地港(集装箱场站)、集装箱运输车辆,均需为泉州港服务方能列入申报范围。
申报形式和时间—分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两种形式
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分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两种形式。
其中,投资建设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企业、集装箱码头企业、船货代理企业、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陆地港(集装箱场站)按年度进行申报。年度申报时间为次年度1月1日-31日。
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一程船运公司和集装箱运输车辆按季度进行申报。季度申报时间为次季度首月底前。
监督和管理—新增部分需公示无异议 虚假申报将入不诚信名单
按照细则,新设立的船货代企业,新进驻泉州港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新开辟外贸集装箱航线,均需在新设立(或开通)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交通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有申报资格。
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港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企业或相关机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年度(或季度)奖励(补贴)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今后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