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告,决定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对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此政策旨在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盘活船舶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应对航运市场形势。
根据公告,航运企业已付租金不低于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的51%、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和航运管理部门备案的融资租赁船舶,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
据悉,该政策将首先在上海市试点,对在上海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试行一年。今后将不断完善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