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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确定集装箱称重各方权责

   在7月1日集装箱称重新政正式实施之前,交通运输部6月6日在官网上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通知》)。

  《通知》对“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予以了强调。另外,《通知》还给出了托运人有关集装箱称重的声明体例。使用整体称重法的,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4.1条所述方法获得,称重点的衡器已取得计量技术机构颁发的计量检定证书,且获得重量的日期在证书的有效期范围内”;使用累加计算法的,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4.2条所述方法获得,该方法符合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的要求”。
  《通知》再次强调:承运载货集装箱的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获得托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对于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的准确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